DATA INTEROPERABILITY 資料的互通性

運動數據
運動數據治理
資料互通性
歐盟
法規

以下文字內容參考來自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的提案法案-關於公平訪問和使用數據的統一規則(草案)」



其中第八章-資料互通性28條第1點提到

數據空間運營商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以促進數據、數據共享機制和服務的互通性:

1.數據收集內容、使用限制、許可證、數據收集方法、數據質量和不確定性應充分描述,以便接收者能夠查找、訪問和使用數據;

(提供盡量充分的Raw Data)

2.數據結構、數據格式、詞彙、分類方案、分類法和代碼列表應公開可用且有一致性;

(提供Raw Data之數據結構,並注意一致性)

3.訪問數據的技術手段,如應用程式編碼介面(API)及其使用條款、服務品質,應充分被描述,讓數據能以機器可讀之格式,在不同方之間即時地或連續地傳遞或自動化存取。

(提供的數據要可透過API傳遞且有機器可讀性)

4.應提供工具及方法以實現其服務和活動中的智能合約之資料互通性

(數據要針對其應用(智能合約)來提供)

以下為法案原文

原文連結